報刊商標申請有新規(guī) 商標局發(fā)出《關于在第16類“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四種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注意事項的通知》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2月17日發(fā)出通知,對商標申請人在第16類“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四種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時應注意的事項作出說明,并對提交的材料提出了相應要求。
通知指出,《商標法》第十條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但在第16類“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四種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其整體是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報紙、期刊、雜志名稱的,可以初步審定。因此,商標申請人在第16類“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四種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的,除按照商標注冊申請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商標申請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核發(fā)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一是同我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相同的;二是由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構成,或者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的;三是屬于《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商標局需核對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核發(fā)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的。
對于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通知規(guī)定應當符合兩項要求:一是商標申請人名義應與所提交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上顯示的持有人名義一致,二是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名稱應與所提交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上顯示的國家出版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報紙、期刊名稱相同。
通知同時對商標申請人可以提交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的兩種途徑作出說明。一種途徑是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提交。商標申請人可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將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與商標注冊申請材料一并提交到商標局。另一種途徑是在商標注冊補正程序中提交。商標局在商標審查過程中,將依法向未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同時提交有效的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的相關商標申請人發(fā)出商標補正通知書。商標申請人在收到此類商標補正通知書后,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通過補正回文程序提交報紙、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新華網) |